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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请求衡阳县人民政府,衡阳县城投公司履职申请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民法典》债权转让第545一550条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衡阳县人民政府,衡阳县城投公司履行你的职责,根据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年)湘0421民初内容,现湖南昌隆建设公司已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根据第三方债务恢复执行。因为希尔顿公司2014年5月16日向衡阳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关于妥善解决船山公司工程保证金函》冋意城投公司和希尔顿公司终止合同时应付款项中代为支付给船山公司,2017年4月20日希尔顿公司法人吴永青又向衡阳县城投公司及昌隆公司建英南新区工程全体股东<<支付保证金的函》,现昌隆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代希尔顿公司向衡阳县人民政府,衡阳县城投公司追偿债务,政府招商活动终止,返还保证金致希尔顿公司银行账号以及应付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希尔顿公司前期进行项目准备和建设所花的大量资金和人员工资,以及英南新区规划设计图,项目前期施工拆建等费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衡阳县人民政府应赔偿希尔顿公司经济损失。以上是政府应付希尔顿公司款项可代为支付给昌隆建有限公司,现泣求衡阳县人民政府。衡阳县城投公司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好这一件事,尽职尽责,不要相互推诿,因为昌隆公司就英南新区工程建设的七个股东家庭日夜揪心,上下打探,东奔西走,精神奔溃。孙书记批示,我们看到了光明,看到了阳光,请求各部门履行职责,快速高效去解决问题。谢谢。

 
办件编号   20250315100483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3月15日  
答复单位   衡阳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你好!相关单位已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以东聚丰景都21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受邦,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英陂村(帝园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永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法院判决情况

1、原告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衡阳县英南新区工程施工企业定向承包合同》及《衡阳县英南新区工程施工企业定向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予以解除;2、被告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4700000元,支付利息4692959元(5500000元按月息2%从2013年8月2日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止利息为650959元,4700000元按月息2%从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止利息为4042000元),合计9392959元。4700000元后段利息按月息2%另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9400元,由被告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法院执行情况

1、2017-2023年期间,本院先后立案4次执行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共计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到位金额31万元,2025年1月27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对该案件恢复执行,同时将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对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清采取限高措施。

2、被执行人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已濒临破产,基本无履行能力,其法定代表人吴永清被本院多次电话传唤,仍未到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正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追踪吴永清的行踪,一旦发现其行踪,执行人员会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3、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在衡阳县城投公司是否有工程款未结清的问题尚需衡阳县城投公司和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进一步核实。如果衡阳县希尔顿投资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存在债权,本院将向第三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督促相关单位协助执行。

 

                                衡阳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7日